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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奕爱 导师:廖娟
▎消息来源:广州地税
- 案情概况 -
某国际企业广州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是由在美国设立的国际企业(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在广州的独资公司。广州市地税局某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告)通过检查发现:2005年~2007年,某外国自然人(以下称原告)担任广州公司总裁,取得广州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合计人民币617325元;同时兼任国际公司的业务发展副总裁并为该国际公司工作,取得该国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合计427063.36美元。广州公司已就其向原告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77325元,但没有就国际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工资、薪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终被告责令广州公司补代扣代缴原告的个人所得税658556.01元,该名外国人不服提起诉讼,但两审均败诉。
- 原告观点 -
该国际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为其境外所得,无需在我国纳个税。
- 地税观点 -
原告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该国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依法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理道提醒 -
在境内外资企业任职的外国人,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要注意,不仅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收入要缴个税,从境外派遣(兼职)企业取得收入也一样要在境内缴个税。
本案原告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广州公司还是境外国际公司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我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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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税发[199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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