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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芳琴 导师:曾建斌
这是一个简单股权转让+分红的案例,但最终的复议结果让人深思。
- 背景介绍 -
甲(个人)计划退出投资,拟向A公司申请分红,再转让股权。A公司未决定分红,因此,甲与受让方乙(个人)在协议中约定“以转让当期会计报表账载的未分配利润为基数,对甲享有的对应未分配利润50万元,一并转让给乙”。事后,甲就50万申请缴纳股权转让个税10万。
之后,A公司进行分红,乙取得分红未缴纳个税。
- 税企争议 -
乙股东的观点:无纳税义务
★ 50万分红的纳税人是甲,且甲已经纳税
★ 与甲之间就50万预期分红进行了债权转让,且是平价转让
税局观点:要纳税
★ 甲取得的50万属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缴纳个税;
★ 乙取得的50万属于股息红利,也应按20%缴纳个税。
最终,复议的结果是不用交个税!理由有三:
一是股权转让时,甲能够在股本之外获得50万元,是基于转让时其在公司存在待分配的股息红利。待分配的股息红利是甲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基础,故该转让所得实质是股息红利;
二是乙之所以能够从A公司取得50万元分红,是因为债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列明A公司若分配股息红利,则将归属于甲的50万元股息红利转分配给乙,为此乙需先行支付给甲50万元;
三是涉及的50万元股息红利的纳税人是甲,不是乙。财产转让不仅有股权转让,预期收益也可以转让,乙作为股权受让人,其在股权受让和本次分红中,并没有取得所得,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理道分析 -
不考虑特殊情况,很多企业大多会按照账面净资产作价转让,主要是因为公司有累积的利润未进行分配。按照上述复议的理由,只要在转让协议中说明高于原始投资额的部分属于未予以分配的利润,受让人之后再取得相应的利息就不需要再缴纳个税。
那小编就顺着思路给大家算一算,算完后再作判断。
假设始终遵循账面净资产定价,最终转让给第三方。甲以100万投资A公司,在整个运营过程中A公司赚取利润150万。小编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投资收回路径,第一种方式就是按照前面的案例设置的,第二种是常见的利润分红+股权转让。
对比两种方式,在没有任何税收优惠下,个税成本却不同。
按照上述案例复议的结果,小编又找到了一条税务筹划之路:每次在公司分配利润之前按照账面净资产转让给亲属,亲属取得分红不缴纳个税。这样,所有取得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涉及到专业的事情,就应该交给专业的团队来做。比如,分红前找理道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就万无一失啦,详情可私聊客服妹妹,微信id:18922706074
这个案例在中国税务报上发布,海南地税、广东地税等转让了该案例,意味着在实际操作层面可以实现。小编认为这样的处理增加的税务管理的难度,且未来在征税过程中存在争议,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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