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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对企业税务有何影响?|理道原创

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对企业税务有何影响?|理道原创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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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政府补助准则一出,企业的税务将会受到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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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仪   导师:曾建斌

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及税务影响分析如下:


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一) 明确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新准则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不再强调从政府直接取得,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其他地方起代收代付作用的,也属于来源于政府;明确“无偿性”为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支付对价,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 明确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原准则政府补助收益在“营业外收入”报表项目列示,新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

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提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

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

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原准则仅提到了总额法。

另新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原准则规定须在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

(四) 新增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未对财政贴息进行单独的规范,新准则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五) 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没有提及政府补助退回相关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则明确了对于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退回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准则变化对企业税务的影响


(一) 政府补助范围已明确,增值税缴纳或受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践中,一些政府补助实际上是政府购买服务,例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这些补贴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否征收增值税一向争议颇大。

据此,新准则第五条明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明确将这些补贴确认为营业收入,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增值税处理上是否纳入计税收入,尚未明确。

(二) 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成本费用,结果大不相同

原准则只允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即总额法),但新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冲减“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将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按原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政府给予的奖励款不能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扣减开发成本。

但随着新政府补助准则的施行,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第一选择应该是冲减开发成本,而不是计入损益,由此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相关的土地成本将被冲减。

目前新准则施行不久,各级税务机关是否结合新政府补助准则明确或调整税收政策口径,尚待观察。

补充阅读:《新准则实行,对收入确认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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