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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媛 导师:曾建斌
案情
2017年4月25日,诚志股份(000990)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因外资转内资事项收到补缴税款通知,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诚志能源”)因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全额补缴2008年至2012年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税款:
209,681,446.34元。
案情焦点
通过查阅《2016-04-15:诚志股份:拟收购惠生(南京)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9.6%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诚志能源的前身惠生(南京)化工有限公司(“惠生化工”)成立于2003年9月,属于外商独资企业;
于2010年11月26日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并更名为惠生(南京)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惠生能源”);
期间又通过股权受让于2015年8月企业类型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清控金信投资有限公司;
并于2016年11月被诚志股份收购名称变更为诚志能源。
从2003年9月外商独资成立到2015年8月变更为内资历时12年,为何还会被税局认定为“外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而要求补税呢?




理道提醒
通过公开数据得到,诚志能源主营洁净煤技术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惠生能源一期项目是从2007年4月才投入商业运营。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 即诚志能源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应从2007年4月开始投入商业运营算起,并非从成立年度2003年算起。
从2007年4月开始生产运营至2015年8月变更为内资经营期为8年,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同时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需补缴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款。
▷▷ 因此,对于诚志能源之前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应给予补缴。
查阅诚志股份的公告,需补缴的税款已根据与清控金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原股东清控金信实际承担。
▷▷ 因此,对于需满足特定条件的税收优惠,企业需准确理解法规所规定的的税收优惠条件,避免因一时的理解偏差导致被补缴巨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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