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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放宽外资监管:9 类服务业退出 FBL 管控清单

泰国放宽外资监管:9 类服务业退出 FBL 管控清单 驰创全球通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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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国内阁已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原则同意泰国商务部提交的《外商经营法(佛历 2542 年,199


 泰国内阁已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原则同意泰国商务部提交的《外商经营法(佛历 2542 年,1999)》修订配套法案(皇家法令草案 + 部颁规章草案),豁免 9 类业务无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 FBL、外商经营证明 FBC

  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降低重复监管。由于部分业务本身已受到其他专项法律及主管机构监管,再额外适用《外商经营法》审批程序被认为存在监管重叠。此外,部分业务仅服务于企业集团内部或员工福利需求,对市场竞争影响有限,因此拟从《外商经营法》的许可范围中剔除。

  整体而言,此举旨在简化外资企业在泰国开展业务的程序,进一步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

拟豁免业务分类

  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拟豁免的九类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01

已受专项法律监管的业务

  由于这些业务已纳入其他法律法规及专业监管体系,因此不再要求额外取得外商经营许可。

  具体包括:

  持有第一类电信业务许可证且未自行建设电信网络的电信服务业务;

资金管理中心(Treasury Center)业务;

以代理人、经纪商、顾问或资金管理人身份提供的部分衍生品相关服务;

在衍生品交易中心进行农产品期货交易,并在指定仓库进行交割或接收农产品的业务;

其他受证券及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监管的业务(具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02

集团内部及关联企业支持服务

  该类业务主要面向企业集团内部提供服务,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因此被认为对本地企业影响有限。

  包括:

  为关联企业或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提供信息技术(IT)管理服务;为关联企业提供债务担保服务(仅限泰国境内担保)。

03

辅助性及配套服务业务

  这类业务主要属于企业运营所需的支持性服务,对市场竞争影响较小。

  包括:

  为方便员工使用而出租场地安装金融服务终端、自助设备或自动售货机等电子设施;

石油钻探服务,但仅限于向石油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提供相关服务。

后续立法程序

  目前该项豁免措施尚未正式生效。

  下一阶段,相关草案将提交泰国国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征求意见。随后还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并报送内阁备案。

  因此,最终能够获得豁免的业务范围以及具体适用条件,仍有可能在正式公布前进行调整。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对于已经在泰国投资或计划进入泰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此次政策调整有望降低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成本,减少行政审批流程,提高项目落地效率。

  不过,由于目前豁免清单及实施细则尚未最终确定,企业在开展项目规划、设立公司或调整业务架构时,仍应密切关注后续政策进展,并结合具体经营模式评估是否仍需遵守《外商经营法》下的许可要求,以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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