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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Dufetax
又到了紧张忙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相信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对各位纳税人并不陌生。
那么,产品分成收入各位纳税人是否了解呢?您所在的公司本年度是否发生产品分成行为,确认的收入额又是否正确呢?
别急,笔者接下来将通过两个案例向各位纳税人讲讲产品分成收入相关问题,提醒您汇算清缴,切莫忽视产品分成收入。
B高新技术企业出于扩大改善办公条件需要,2016年3月投资1000万元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主体)合作建房。
合同约定待建成后,该高新技术企业将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用办公楼盘项目中分得一栋精装修独立商务办公楼。
2017年10月项目达到完工交付条件,该高新技术企业依约分得办公楼,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月向该企业开具了1000万元发票。
2018年1月,B企业完成产权过户相关手续。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规格商用办公楼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B企业于2018年1月确定产品分成收入1000万元,并确认成本支出1000万元。
★★ 那么,该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因此,该高新技术企业应于2017年10月分得办公楼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为商用办公楼公允价值1200万元。企业发生成本支出1000万元,汇算清缴时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C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境外母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产品分成合同。
合同约定,C公司负责提供场地、生产设备、人员及相关原材料,境外母公司提供专有技术特许权,双方共同研发生产高端精密仪器2台,精密仪器完工后双方各分得1台,境外母公司以分得的设备抵顶C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特权使用费,并将仪器设备运抵本国用于生产经营。
2017年8月仪器设备生产完成,C公司当月将该仪器投入使用,并按400万元为计税基础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2台仪器共发生成本支出800万元,该仪器市场公允价值每台500万元。
★★ 那么,C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如案例一所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C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8月分得仪器设备时确认产品分成收入,并按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确认收入额,汇算清缴时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其境外母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C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以500万元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非居民企业境外母公司预提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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