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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仪 导师:廖娟
◆案情概况
2011年4月,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从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宝集团)购买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了税率为17%,价税合计为58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华润公司所购的固定资产中有价税合计约218万元的固定资产是华宝集团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彼时华宝集团不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因此要求华润公司对申报抵扣的约371万元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而华润公司则认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是一项税收优惠,华宝集团放弃优惠从高计税并不违反规定,因而对税务机关的此项处罚进行了上诉。
最后,法院判决华宝集团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是法定要求,并非一项可选择的优惠政策,华润公司取得按17%税率开具的发票并用以抵扣不符合规定,需进项税额转出。
◆理道提醒
涉及到旧固定资产的交易,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都需注意增值税的缴纳方式,盲目计税,会使销售方多交税款并且采购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最终造成购销双方的税费损失,如案件中的华润公司及华宝集团。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开具发票:
①如果是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的,且按规定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依照 3%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备案后减按2%征税(案件中4%的征收率后续政策已更新调整为3%)
②如果是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的,需分情况:
③购入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若放弃减税,则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购入时,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财税 [2009]9 号文、财税[2014]57号
新个税法10月1日执行,快来听听曾老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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