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莫然 导师:唐素玲
适逢增值税税率下调,公司尽享减税红利的同时,财务老李又开始愁了~
1、4月1日前付了款,4月1日后供应商才发货,供应商应按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开票?
2、供应商在4月1日前发货,我们4月1日后付款,供应商应按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开票?
……
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上述一系列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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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开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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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之前 |
原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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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之后 |
调整后的税率 |
在整体上是这样规定滴: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小编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为大家一一说明其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货物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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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款 (钱货两清)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① 收到款项时; ② 没有收到款项,但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时。 (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包括发票、合同、协议书、提货单、收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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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和分期 收款 |
货物发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①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 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的,发货时。 ② 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的,发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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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发货时; 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 ② 收到款项时; ③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 (注:②③特指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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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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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 (代销情况 除外) |
货物移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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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 代销货物 |
① 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 ②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注:①②按照两者间的最早者确定)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③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需注意,实操中“赊销”与“直接收款”方式均存在“先发货,后付款”的情形。若发货后,货物的所有权及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买方,则按照“赊销”方式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否则按照“直接收款”方式判定。
同时,“预收款”与“直接收款”方式均存在“先收款,后发货”的情形。若收款后,买方未取得提货权的,则按照“预收款”方式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否则按照“直接收款”方式判定。
>> 劳务、服务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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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 劳务或服务 |
正在提供劳务、服务或已经提供的: ①收到款项时; ②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 ③未收到款项,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在劳务或服务完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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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服务 |
完成服务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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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收到款项时 |
>> 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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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融商品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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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不动产 |
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过程中或已经完成转让的: ①收到款项时; ②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 ③未收到款项,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在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时; ④视同销售情况下,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时。 |
>> 先开具发票 <<
另外,在销售行为成立的前提下,先开具发票的,不论采用何种销售结算方式,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纳税义务。
说到这儿,财务们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是否清晰了呢?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找理道咨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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