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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后未开票,合同未约定法院不受理 | 理道说案

付款后未开票,合同未约定法院不受理 | 理道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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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条款增加相应的税务规定后,则会成为合同约定的组成部分,诉讼时法院一般会视为合同的约定,同时判决执行,更有利保障企业的自身权益。

作者 | 叶子盈

>>案情介绍

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爱家公司”)与东营市儒浩商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儒浩公司”)签订了若干建筑工程合同。

工程初期,儒浩公司借用山东省振华建筑工程基础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工程已全部完成并交付使用,总造价约为3576万元。一审判决爱家公司需要如约向儒浩商贸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及利息,相关款项已执行完毕。

后续爱家公司提出上诉,其认为它认可的已收到的发票均为普通发票,且非以儒浩公司名义开具,要求儒浩公司向其开具对应金额的建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判决

施工方的税款征缴、税费计算及发票开具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其行政职权,法院不应进行干涉。另外,双方认可合同中未对开具发票进行约定,爱家公司要求儒浩公司开具建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爱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理道提醒

为了避免后续因为交易纠纷进行诉讼时无法取回发票,建议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相关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 发票的开具内容

√  发票适用税率

√  发票开具的时间

√  因对方提供不合规发票导致我方产生的税务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  ……

合同条款增加相应的税务规定后,则会成为合同约定的组成部分,诉讼时法院一般会视为合同的约定,同时判决执行,更有利保障企业的自身权益。

若已签订的合同中未对相应的税务条款进行约定,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向税局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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