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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泠泠 导师:廖娟
案件概况
HD上市公司2015-2017年间管理费用增幅过大,其中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分别列支了“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万元,财务数据变动异常引起了税局的质疑。
原来,HD公司2016年1月3日实施职工股权激励,当日公司普通股市价为10元/股。30名高管人员以5元/股的价格共计购买10万股普通股,并规定其服务满3年、且3年内公司净利润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3年后每名高管即可拥有持有的股票,否则公司将以5元/股的价格回购股票。
HD公司认为30名高管人员不会出现离职情况,且业绩目标预期能够实现。因此,确认工资性支出共计30*(10-5)*10=1500万元,每年度分摊工资性支出1500/3=500万元。
案件结果
HD公司的做法未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其在2016年、2017年计算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元不允许在对应年度税前扣除,税局予以补征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在当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需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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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行权
实际行权时,相关成本费用可以计算确定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情形二: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行权
由于存在不确定性,等待期内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才可确认为上市公司当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案件中HD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属于情形二,因此HD公司需在3年期满实际可行权时,相关成本费用才能确认为工资性支出,据实扣除。
理道建议
2018年税收政策变化多端,税收征管形势严峻,企业面临挑战!财税人员要及时了解新政策,并能准确理解与运用,避免业务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新个税法10月1日执行,快来听听曾老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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