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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红 导师:廖娟
2019年1月1日起,社保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江苏某企业被强制追缴10年社保共200多万((2018)苏0411行审124号)……简直引发企业恐慌潮了!
人社部(人社厅函〔2018〕246号)和税务总局(税总发〔2018〕174号)接连发文,明确“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似乎可以安心了。
可是,有说就不对历史欠费集中清缴了吗?没有,只是各地税局、社保局不能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有明示你社保负担不会加重,但你真的觉得社保政策由税局“严格执行”后,不会增加企业总体负担吗?

就前期欠费而言,若本身是由人力资源公司帮忙代缴社保、社保外包或者接受劳务派遣,是不是就没有被追缴的风险了呢?
可惜并没有。委托代缴并不能免除企业法定社保责任(员工劳动关系未转移),服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在有协议约定员工社保费用由企业实际承担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也完全能就被追缴的社保费向企业追偿。(参见(2016)苏0583民初11549号、(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78号、(2017)黑06民终2576号等民事判决书)
就以后规范缴纳社保而言,同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有用吗?为员工购买新农保、新农合等替代保险有用吗?
并没有用。《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新农保、新农合等与社保也没有必然的关系。企业还是存在需为员工补缴社保、被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参见(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64号、(2017)闽02民终2701号、(2015)宁民终字第5144号等民事判决书)
规范缴纳社保后,即便是在新个税法下,员工社保成本也会有较大增加。那么,在被追缴社保的风险已经很大的情况下,就只能对社保重担束手无策了吗?
别担心,理道有办法~
方案一:转化劳务个人

将不愿购买社保的员工转化为独立向企业提供劳务的个人。企业与个人签订劳务协议,向个人支付劳务费,并取得发票入账。
◇劳务个人不属于企业员工,无需为其购买社保。
方案二:服务外包

将人力资源(包含社保)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并转移员工的劳动关系至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在全国寻找具有优惠政策的地区为员工购买社保。
◇第三方公司可就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开具服务费发票给企业。
方案三:两处任职

通过两处任职降低其中一处的社保缴纳基数。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设立外地公司
2、员工分别与总部和外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处任职、两处发放工资
3、外地公司与企业总部签订服务合同,向总部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4、将员工工资拆分为两部分,企业总部发放的工资金额较低,外地公司发放的工资金额较高
5、员工选择在企业总部缴纳社保,按总部发放的工资金额作为社保缴纳基数即可,不需再在外地公司购买社保
怎么样,是不是能切实减轻社保负担呢?至于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风险与细节,欢迎来理道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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