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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挂靠代开还是虚开? | 理道说案

案例:挂靠代开还是虚开? | 理道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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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存在“挂靠”、“代开”行为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应保存业务合同、资金收付证明、过磅单、货物运输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等资料以证明业务真实性,从而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 作者崔倩怡  ■ 导师 | 陈秀仪

挂靠行为在实务中很常见,挂靠代开发票属不属于虚开发票呢?以下两个案例,带你了解挂靠代开和虚开的区别。

>>案例1:

被告人张某有真实的经营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由于缺少进项发票,跟杨某购买专票,虚抵了税款160余万元。

结果

张某认为其有实际经营业务,只是难以取得发票,向杨某购买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法院认为张某与开票方杨某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2

被告人崔某经营的车队未办理注册,需要向客户开票,由于在税局代开发票的税点较高,于是挂靠在路路通公司开票,一共开具了170余万元运输发票。

结果

原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二审维持原判。终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认为被告人崔志祥无罪。

>>理道分析

案例1是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需抵进项,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而在案例2中,崔某让其他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却被判处无罪。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为什么都是让其他方为自己开具发票,却会出现迥异的结果?

两个案例的区别如下:

案件1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案件,张某向客户开具发票,由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缺少进项发票抵扣进项,未来降低税务成本,向开票公司购买发票虚抵进项,与开票公司之间无业务关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张某认为其与客户的交易属于真实交易,因为并不构成虚开发票,是对虚开发票的理解不够透彻。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单位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崔某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但无法开具发票,因此挂靠在路路通名下,以路路通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的挂靠行为,因此不够成虚开发票。

同时,崔某通过路路通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根据法研[2015]58号规定,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因此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理道提醒注意,若存在“挂靠”、“代开”行为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应保存业务合同、资金收付证明、过磅单、货物运输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等资料以证明业务真实性,从而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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