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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赠送当报损,偷鸡不成蚀把米 | 理道说案

化妆品赠送当报损,偷鸡不成蚀把米 | 理道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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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公司未将对外赠送的自产化妆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以报损的名义列入营业外支出来逃避税收,实质上已构成了偷税。

作者庄楚珠

导师 | 廖    娟


>>案情概况

近期,A化妆品生产公司账面上每月均有单价300多元的产品对外赠送,但全年反映的累计金额仅9000多元的情况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查实,A公司经常将生产的化妆品对外赠送和发放给员工,而大多数以报损的名义列入营业外支出,从而偷逃了大量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  调查过程

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报损明细表进行调查时发现漏洞:报损主要集中在三四个品种,春节和中秋节的两次报损金额最大。



报损的产品集中在三四个品种,这几个品种的生产量大、销量大,自然报损额大;每个月的报损是对过期产品进行的处理,春节和中秋节报损额特别大是因为进行了两次全面盘点



既然是主要品种且销量很大为何还会大量过期报损?每个月都正常对过期产品进行了报损处理,为何春节和中秋还有大量的过期产品?

自相矛盾的说法使得A公司工作人员最终承认了事实: A公司经常将自产化妆品作为礼品对外赠送和发放给员工作为劳护或福利品,由于视同销售税负高,因此将大多数产品以报损的名义列入营业外支出。

A公司未将对外赠送的自产化妆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以报损的名义列入营业外支出来逃避税收,实质上已构成了偷税。  

■  理道提醒

实际上,日用生活品、食品、饮料等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将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或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形。其中涉及到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有:

(1)增值税: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外购产品用于赠送他人、投资、抵债等;

(2)企业所得税:将资产移送他人,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对外捐赠、用于股息分配等;

(3)个税:赠送员工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赠送客户,新个税法下理解应按偶然所得交税,政策目前不明确。

财务人员日常税务处理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才是企业减税之道,切忌“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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