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莫小芳 导师:廖娟
一、案情概况
因劳动合同到期,好丽友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张小姐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及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核算的税前补偿金共计74256元,并于5月8日向双井税务所申报扣缴张小姐该笔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9259.6元。
次日,双井税务所办理该笔税款入库手续完成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
张小姐不服该税收征管行为,认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属于免个税范畴,于11月28日向朝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退还税款。
2018年2月5日,公司向张小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小姐截至2018年3月16日劳动合同到期。并于4月28日向张小姐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及税前补偿金共计74256元。
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
注:目前该政策最新的依据为财税〔2018〕164号文
张小姐因终止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符合前述文件中规定的免征税收入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原因可以分为“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而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
而财税〔2018〕164号文所明确的免个税规定,是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才适用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免税规定,大家不要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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