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逢年过节,企业可能会给员工或客户送送购物卡以表慰问,那么赠送购物卡要怎么进行税会处理才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呢?小编给大家梳理梳理~
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在所得税上的处理,需要区分购物卡的用途,若送给员工,作为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限额扣除;若送给客户,则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
3) 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向个人赠送购物卡,个人实现了所得,企业作为支付方需履行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具体的个税处理需要区分赠送的对象是内部员工还是外部人员。
对于内部员工,其取得的购物卡属于任职受雇所得,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外部人员,从2019年起按“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购物卡时并未实际消费,相当于预存资金到卡里而已,因此可通过“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待发放给员工或赠送客户时,凭发放或赠送记录等,通过“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等核算,处理如下:
1、赠送给职工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2、赠送给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最后,提醒各位看官注意,金三下购物卡的购销行为税局一览无遗,对外赠送有没有按规定纳税税局简单比对便可知晓,对于购卡及赠卡行为,企业规范处理才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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