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洪洁璇 ■ 导师 | 陈秀仪
>>案例简介
村委会与天银公司合作建房,签订的《土地入股经营合同》约定:村委会以土地入股,合同约定期内可获得分红;天银公司拥有该土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及处置权。
随后,天为公司与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改由天为公司享有该房屋的权利(即使用权、处置权)和义务,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天为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该房屋、收取租金,并未缴纳相关税款。
稽查局对天为公司立案检查,经调查,决定追缴天为公司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从租计征房产税及滞纳金等款项39万元。
>>案例分析
天为公司与稽查局对“谁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一事各执一词:
① 天为公司
√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涉案房产项目的建设批文、村委会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书等证据,均证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村委会,故村委会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 天为公司虽然对涉案房产享有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不是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所以天为公司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② 稽查局
√ 涉案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产权未确定
√ 天为公司投资、建设、占有、使用、出租涉案房产。在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理应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故天为公司是本案的纳税义务人
>>案例结果
天为公司对追缴其房产税及滞纳金一事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天为公司又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天为公司请求稽查局退回其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的请求。
>>理道观点
■ 房产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应缴纳房产税
产权未确定情况下,应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天为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人,应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 除了房产税,天为公司还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转让协议》表明,天为公司拥有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还需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房产税的其他纳税义务人
理道提醒,在具体实务中,使用房产的现象相当普遍,企业可按照下列情况,自行判断自己是否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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