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崔倩怡 导师 | 陈秀仪
>>案件概况
美国公司投资设立了某外商独资企业,生产食品包装膜,全部销往美国公司。近几年已不再生产,因此该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该公司一直都有及时缴税,也有代扣代缴,发票也全部缴销了。最终还是被税局发现了应收账款余额的异常,追回了之前的出口退税。
>>案件结果
该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缴回出口退税158.12万元。
>>案件分析
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以下疑点:应收账款规模与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匹配(见下图);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且没有申报坏账损失。
造成该异常的原因为:美国投资公司既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又是该公司唯一客户。申请注销时,直接以所有者权益与债务互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4月18日)内收汇,并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能退税。
>>理道提醒
(1) 2018年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税截至期限为2019年4月18日;
(2) 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3) 若企业存在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应在货物进出口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4) 若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或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的,企业可能会面临外汇局现场核查的风险。
由此观之,外贸企业需正确处理出口退税等业务,才可以避免因出口退税操作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来找理道咨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汇发[2017]3号第五条、汇发[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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