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李泠泠 ■ 导师 | 唐素玲
企业周转资金不足,常常需要股东投入资金。这部分资金可以是股东对公司的追加投资,也可以是公司向股东的借款,两者在实务中处理方式不同。
有些企业股东在一开始投入资金时没有明确资金的性质,后来想要解释为股东追加投入资本金,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法律上确认为增资款可能存在障碍。
因此小编建议在实际投进资金的时候,就应该明确资金的性质,按规定程序处理,避免产生争议。那么股东增资和股东借款究竟有何区别?应该怎么选择?
一、 股东增资
>> 增资程序
股东增资行为必须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首先由股东们召开股东大会,经过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一份增资协议。增资属于一种“要式行为”,如果未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增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可。增资完成后,还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股东增资款计入“实收资本”,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将会同比稀释其他股东的股权。
>> 涉税情况
股东和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公司需要就增资金额缴纳0.025%的印花税。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财税[2018]50号
二、 股东借款
>> 借款程序
公司向股东借款应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资金进出比较方便灵活。不同于增资的是,即使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没有实际支付利息,也不能否认公司和股东借贷关系的成立。
股东借款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存在稀释股权的问题,对企业其他股东不会造成影响。
>> 涉税情况
公司占有个人资金,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合理承担借款利息费用。股东取得利息收入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股东个人需到税局代开发票,公司凭发票列支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向股东借款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并且不是以少缴税、免除、延迟缴纳税款为目的,则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例限制(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2:1),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很多公司不会向股东支付借款利息,小编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未约定利息,关联方之间资金无偿占有,不能避免被核定利息收入、要求补缴税款的风险。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财税[2008]121号
三、 增资还是借款?怎么选?
>> 股东权益
由于增资涉及到股权稀释问题,企业应首先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意愿,以及股权变动后,股东相关权益以及风险分担的问题。
>> 税务成本
对比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增资形式只涉及缴纳印花税,股东个人税务成本较低,而公司向股东借款,股东应就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清偿能力
作为股东借款处理,企业需要偿还本金和承担利息,属于企业的一项负债,因此还应该考虑企业的偿还能力。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无力偿还股东借款,公司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最终无需偿还借款,作为“营业外收入”,企业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在此,理道建议企业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是增资还是借款,在作为借款后,企业如不具有清偿能力时,股东可先进行增资,公司再用资本金还款实现资金的合理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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