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败诉,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应如何退税?| 理道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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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分期付款的股权合同,中途变更交易合同,已经全额交的税,该怎么退呢?本次案例告诉我们,没全额付清的合同,可以退税。
2017年5月,王某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017年9月,原地税第一分局申请予以审批,以王某收到的88.5万作为王某转让个税所得计算应退还个税:
★税务机关认为,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标志第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发生,王某应按实际收到88.5万元作为10%的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税。
★王某则认为应按最终交易价13.07万元计算缴纳个税。
后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原地税务机关维持原判,2018年6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定,88.5万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阶段性款项,不是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交易价格,不应以此计算个人所得税,判定以补充协议约定的13.07万元作为王某股权转让收入。
1、对于合同履行完毕。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此种情形下,交易实质已经完成,此时再解除合同其实质是进行一项新的交易。所以之前的交易因已经实质完成,所缴纳的税款自然不能退回。
2、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视为解除合同返还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本案股权转让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但收入未完全实现,交易实质尚未完成,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王某的收益也不复存在。因此,王某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41%)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应同时满足:
对于已经过户,但未结清转让款的,应视为合同未履行完毕。
案例中,虽然股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但合同约定的款项尚未完全支付款项,税务机关判定已经履行的内容应视为收入已实现,而法院判决认为,王某收取的合同阶段性款项,交易中也未将该款项确认为交易对价,因此按照收取的阶段性款项作为收入,一是没有该项事实交易,二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同时,王某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在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而税务机关时隔4个月才作出退税决定,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退税决定,重新处理王某的退税处理。

参考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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