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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企业以个人名义买车,税务处理不当被罚了!| 理道说案

这家企业以个人名义买车,税务处理不当被罚了!| 理道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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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购买车辆,以个人名义登记,需要同时交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作者:莫然 导师:宋宇丹


案件回顾

2015年3月-7月,道兴公司以公司存款购置了车辆,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道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毅,并以杜毅的名义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和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共计支出700021.13元,该笔支出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未纳税调增。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最终决定:道兴公司对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补扣补缴,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道兴公司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税企争议焦点

√ 道兴公司
1、车辆虽然登记在杜毅名下,但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和所有人为公司,车辆不是杜毅个人所得,并提供派车单佐证车辆实际均用于公司业务活动
2、同一笔购车款(含购置税、保险费),税局征收杜毅的个人所得税还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重复征税。
√ 税局
1、道兴公司出资购买车辆,所有权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杜毅的行为,实质为对杜毅的实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分别为原告公司、杜毅个人,税种、纳税主体和税率等均不同,并非重复征税。
3、“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购车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03]158号、《企业所得税法》


终审法院观点

△上诉人作为税务扣缴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定义务,被上诉人依法对上诉人进行税务立案检查,在发现涉税问题后,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举行听证,在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税务处罚决定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理道提醒

本案公司以个人名义购置车辆,导致个人要承担实物分配个税、公司购车相关支出也不能列支。理道建议直接以公司名义购置车辆,不会涉及个税扣缴问题,购置车辆设备还能抵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购车支出等均能在税前列支,反而能省去一笔税费。
现在许多企业员工会使用个人车辆办公,后续向公司报销油费。但公司账上没有车辆,却发生许多汽油费支出,容易被税局质疑费用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账外资产。这种情况下,理道建议大家如有私车公用情况的,公司与员工签一份租车协议,公司租用个人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与使用车辆相关的支出则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公司与个人车辆之间的税事,有疑问的地方欢迎来理道咨询~(客服微信:178258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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