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庄楚珠 导师:陈秀仪
不少企业有这样的烦恼,该拿不按时开票的供应商怎么办?
本案供应商因为没有按时开具专票,最终被罚赔偿采购方没能及时抵扣专票的资金占用利息。
2008年1月至11月,鑫福公司每月均向广安发电公司供应电煤;
√ 合同:双方无签订书面合同,鑫福公司仅发布告知函告知电煤价格490元/吨(高于政府干预价330元/吨);
√ 资金:广安发电公司在2008年度陆续支付了1.527亿元,电子转账并载明用途为预付款;
√ 发票:广安发电公司要求鑫福公司在2008年12月25日前开具专票,但鑫福公司以双方结算价格存在分歧为由,拒绝开票。
√ 价格战的诉讼:法院判决广安发电公司除预付的1.527亿元,还应在判决生效日即2013年1月20日向鑫福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息约3450万元。
事情还没完!虽然广安发电公司在2013年4月付清了剩余款项,但鑫福公司仍不配合开具发票,双方再次提起诉讼。
本次诉讼中,广安发电公司要求鑫福公司赔偿延迟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该观点。
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包括未付的清款项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鑫福公司供煤情况陆续支付的1.527亿元,虽然电子转账载明用途为预付款,但二审法院认为,其不具备预付款性质,而是鑫福公司在供煤过程中取得的货款,鑫福公司在取得货款时即产生纳税义务并应该开具发票。
针对广安发电公司未付清的余款,在原价格诉讼案中,法院判决确定的广安发电公司给付之日(即2013年1月20日),视为鑫福公司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纳税义务产生,应开具发票。
这个案件特色之处在于销售方赔偿了资金占用利息。延迟开票的诉讼中,法院在计算本案资金占用利息时,同时考虑了广安发电公司增值税缴纳情况。
对于广安发电公司并未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月份,法院认为即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减销项税额,延迟取得发票并不会造成损失,因此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时,未包括该期间。比如鑫福公司应在2013年1月开具约3450万的发票,由于广安发电公司1月均未实际纳税,即使在当月取得发票,也只能在2013年2月(所属期)实际抵减销项税额,故在3月17日(15日是周六,顺延2日)申报前不会给广安发电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占用利息从2013年3月17日开始。
法院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体现公平的原则,又从实际出发,维护了双方的权益。反正小编对判决结果相当服气。
另外,赔偿的利息,为采购方向销售方收取,资金流入方向与销售货物的资金流不一致,不构成价外费用,广安发电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按时开票的供应商,小编建议可以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他们看看,也算是表达对他们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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