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外派人员不属于下属企业员工,费用列支在下属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
参考青地税函[2011]4号对此类业务的解释: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理道建议:企业准备外派人员的派遣证明、人员调配决议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2
外派人员工资在下属企业列支,但实际由集团发放,由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只有一方支付薪资,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双方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都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纳税人从两处单位取得所得,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的(5000元/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纳税人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3
社保缴交地与工资发放地能否不在同一城市?
4
异地购买的社保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文并没有规定异地缴纳的社保不能免税。且广州地区根据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已明确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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