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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和境外企业处罚各不同!| 理道原创

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和境外企业处罚各不同!| 理道原创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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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和境外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怎么处罚?

作者:廖欣颖  导师:廖娟

业务中你们公司可能不是纳税人而是扣缴义务人,可是不知道哪些业务要扣缴税款,这会产生什么风险呢?我们来看下面的两个例子。

案例1

未为个人扣缴税款案

2021年1月18日,A公司溢价收购自然人股东张大发持有的B公司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6700万元,扣除投资成本,股东张大发净收益3000万元。按规定,受让方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张大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万元(3000*20%)。但A公司未办理相关税款扣缴手续,张大发收取全额股权转让款后也未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本案涉及的税务处罚 
1)处以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在本例中,股东个人要补税,A公司涉及行政处罚。
2)不加收滞纳金
因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未申报缴纳收购个人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据国税函[2004]1199号 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个人所得税,给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即此次交易可能会被处以罚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案例2

未为企业扣缴税款案

境内B公司2020年向境外酒店管理M公司共支付酒店品牌使用费111万元。按规定,B公司应扣缴境外品牌使用费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但B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本案涉及的税务处罚 
1)处以罚款
M公司取得特许权收入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但B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B公司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2)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M公司取得境内的品牌使用费涉及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会加收滞纳金,
作为扣缴义务人,针对个人和境外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处罚有区别。有些税务处理专业程度高,一不小心埋下地雷!现在各地发文个人股权转让不先交税则不能办工商变更手续,准备股权转让又想无风险节税的企业,可以找理道廖娟老师团队提前筹划!扫码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税函[2004]1199号、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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