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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有什么风险呢?| 理道原创

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有什么风险呢?| 理道原创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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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假自营,真代理!

作者:唐素玲
生产企业的出口模式一般有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外综服企业出口。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需要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退税。外综服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因此更多的生产企业会选择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而这种模式存在的风险,企业往往未能意识到,给企业带来税务隐患,本文将进行分析。
本文探讨的“假自营真代理”模式,是生产企业自行寻找海外客户,负责合同售前、售中、售后,即与海外客户的联络、落实合同签订、资金催收、货物赔偿等风险由生产企业负责和承担。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本质上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但在生产企业账上体现为内销业务,外贸企业账上体现外销申请退税。外贸公司将退税款返回给生产企业。而生产企业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无法获得退税款#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规定,“假自营、真代理”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1)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他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
(4)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对上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即外贸企业存在无法退税或者被税局追补退税款的风险,进而无法将退税款返回给企业,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将会是巨大损失。
**以(2021)闽06民终2308号为例,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模式,外贸公司收到漳国税稽处[2017]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回2015-2016年的退税款约24万。

#2、报关等代理费用无法列支#

这种模式下外贸公司往往只是赚取服务费,而货物出口所产生的报关费、码头费等代理费用,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获得生产企业抬头的发票,而生产企业在税务账上往往只是体现为内销业务,这些费用容易被认定为与实际经营不一致,无法在所得税前列支。

#3、延迟确认收入风险#

这种模式下外贸公司会根据报关单明细、扣除服务费后的结算金额让工厂开票,受结算时间影响,生产企业存在货物已发出却尚未开票申报税费情形,存在延迟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风险。

除了税务风险,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之间的交易往往因为合同未约定清楚带来其他风险,比如当外贸公司被追补退税款时,生产企业是否需要退还退税款给外贸公司;外汇波动较大时,外贸公司结汇产生的汇兑损益是否由生产企业承担……而很多的生产企业,会有一种误解,如果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部分退税款用于抵减内销税款,会导致损失了部分退税款,降低企业利润,实际上是否真的如此呢?欢迎找理道唐老师咨询↓↓↓

关于生产企业的出口模式,可以阅读我们的相关文章《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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