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谨慎,这样做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 理道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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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小芳 导师:廖娟
M公司与顺德土储中心签订《收购XX物流中心土地合同》,获得顺德土储中心支付的6.48亿元款项,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市国税稽查局认为M公司于2010年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6.48亿元,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1亿元, M公司201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36亿元,在2017年对M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及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M公司认为6.48亿元款项属于政府收回土地的补偿款,符合政策性搬迁的规定,可以在2010年至2015年的五年搬迁年度内暂不纳税,待搬迁完成后再作税务处理。M公司不服原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一直诉至法院。
1、M公司取得顺德土储中心支付的6.48亿元款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的补偿款。原因:
①顺德土储中心与M公司以签订收购合同的形式收购涉案土地;
②M公司取得6.48亿元的收益,对比涉案土地成本1亿元,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并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根据土地价值支付对价,给予一定补偿的情形不相符。
2、M公司未在搬迁完成当年向税局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计划等相关材料,不符合政策性搬迁税务管理和核算方法,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可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需要根据政策和签订的“收购”、“收储”等文件进行判断。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并按规定向税局报送相关资料,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或者搬迁满五年,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两者相抵有余额的,作为搬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企业从收到政府需要“收购”、“收储”土地的通知开始,就要开始进行筹划!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如何处理才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如何操作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合理又节税的搬迁计划等都要提前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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