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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如实申报税款,因已过法定的追征期限不予追征?| 理道说案

没有如实申报税款,因已过法定的追征期限不予追征?| 理道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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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没有如实申报税款,因已过法定的追征期限不予追征?

作者:王晓虹 导师:唐素玲

      案 例 简 述

2008年4月29日,刘某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YL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费5500万元;YL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但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李某自2008年5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分期向刘某某支付了转让款5500万元。
2019年7月9日,A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举报人对刘某某涉税违法行为的举报信,表示刘某某收到李某支付的55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未进行纳税申报,除去出资和其他费用900多万元,刘某某共获得红利4500多万元,涉及个税900多万元。
以完成交易的时间来算(2012年支付完全部转让款),涉税违法行为横跨了约7年,稽查局虽认定刘某某转让股权获得5500万元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但因相应税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征期限,最终不予追征股权转让所得个税。

      争 议 要 点

就是否应该向刘某某追征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局和举报人的观点分歧很大。
1、是否超过税款追征期限
先来看看税款追征期限的规定: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④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税函[2009]326号)
>>>由此可知,如果刘某某的涉税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偷税,则可无限期追征;如果其涉税违法行为不属于偷税,则要受追征期限制,不可无限期追征。
本案所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2008年,转让款项于2012年支付完成,而稽查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2019年7月9日,如果刘某某涉税违法行为不构成偷税,则其转让股权获得收入应申报缴纳的税款已经超过五年的追征期限。
2、是否构成偷税行为
稽查局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刘某某未对转让股权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偷税情形,对其涉税违法行为,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的规定,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期限应为五年。
3、将来可能被定性偷税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以及参考201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该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所称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一)伪造、变造、转移、藏匿、毁灭账簿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支出或者转移、隐匿收入;(三)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广东省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明确表示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由此可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需由支付方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并且在进行工商变更前需取得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完税凭证,未来将进一步堵塞仅做工商变更不做税务申报从而少缴税的股转行为。实际上,股权转让往往面临较高的税务成本,如何降低成本和风险,欢迎扫码咨询理道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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