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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新收入准则下,折扣返利折让的税会处理 | 理道原创

收藏!新收入准则下,折扣返利折让的税会处理 | 理道原创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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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折扣返利折让,税会处理有差异!

作者:崔倩怡  导师:廖娟
企业常用的两种促销方式:一种是折扣,俗称商业折扣,即销售时给予的现时折扣;另一种是返利,是根据一段时间的销售额、销售量给予的奖励,通常在销售后支付,所以也称售后折扣。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瑕疵、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也是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
在新收入准则下,售后折扣和销售折让会存在税会不一致的情况,需特别注意。

#1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才能税前扣除。售后折扣、销售折让的结算时点晚于销售时点,因此销售时需全额确认收入,实际支付时才冲减。


#2

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可变对价部分应确认为“合同负债”,不确认收入。

对于附带有商业折扣条款的销售合同而言,交易价格是确定的折后价格,应按折后价格确认收入。

而对于附带有售后折扣、销售折让条款的销售合同而言,由于售后折扣、销售折让是延后支付的,销售时不能确定具体的金额,属于可变对价,需要根据返利率、退货率等历史平均水平预估金额,计入“合同负债”。


#3

税会差异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返利会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由于售后折扣、销售折让可能跨年度才结算,企业应做好返利台账,核算返利计提、支付情况。销售货物的当年汇算清缴时需填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发生返利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法规依据:国税函[2010]56号、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财会[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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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是纳税的基础,税务政策中对会计核算有各种要求!企业税会差异应该如何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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