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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应付客户对价的处理 | 案例分享

新收入准则应付客户对价的处理 | 案例分享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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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收入准则下,应付客户对价​如何进行正确财税处理?

作者:秦文娇

某饮料公司在2021年围绕“春节限定”主题,推出2月限定口味饮料并与某知名卖场签署销售合同。合同正文约定,饮料公司向卖场销售限定款饮料5000箱,每箱批发价200元,合同总价100万元。
由于春节期间货架紧俏,双方另在合同附件一约定,饮料公司需支付给卖场春节当月上架费1万元。同时,为契合此次限定款营销,合同附件二约定,饮料公司向卖场租赁春节当月“卖场外墙广告位”,广告费用10万元。卖场负责外墙广告制作、安装和维护。
饮料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品牌卖场的外墙广告位进行宣传,广告费用同样为10万元。


分  析

本例中,饮料公司与卖场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三个价格:

向卖场收取饮料销售款100万元;

向卖场支付上架费1万元;

以及向卖场支付广告费10万元。

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为应付客户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的总体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应付客户对价,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由此可见,应付客户对价会计处理的要点在于:该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

注:商品是广义的概念,包含商品及服务。

新收入准则第十条对如何判断商品可明确区分提出过指引,在进行应付客户对价的判断时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收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结  论

于上述销售交易,应付客户的1万元上架费应当作为交易对价的抵减,应付客户的广告费应当作为独立交易,采用与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商品。假设本例中的10万元是公允的,则无需作为交易对价的抵减。因此,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为99万元。

**税务处理:100万元作收入、1万元商场开具发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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