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三”、“金四”系统上线后,税局对于虚开发票的打击日渐精准且迅速,一旦发现虚开发票,整个链条的上下游系统都能自动显示。为此,很多企业都比较苦恼,一旦上游供应商出事,往往会牵连自身,但明明都是规规矩矩经营,实实在在的交易。尽管前期的尽调做得很充分,但是架不住别人乱搞啊~
一旦某张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肯定是要进行转出补税的,但是交易是真的,如果成本费用都不能扣,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真的是损失惨重啊!但其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中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后,若无法换开或重开的,有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也就是,取得虚开发票,企业所得税也不一定需要补缴!不信?请来看看下面这个新三板公司案例——大亚股份(832532)
虽然大亚股份收到这些发票被证实是虚开发票,但由于其能通过过磅单、出入库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因此仅需要对增值税进行转出即可,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补缴,避免了进一步的损失。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对供应商应进行前期的税务风险评估的同时也应对于日常交易的商业单据进行完善和保存,同时款项支付的方式也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应尽量避免通过现金进行支付(现金支付的,如果是虚开发票即使有其他资料证明税前也不能扣除)。
需要准备备查的资料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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