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常会遇到员工需要在异地买社保的情况,北京、上海等地已明令禁止社保代缴。听过曾建斌老师课程的朋友知道,可以通过设立异地分公司,员工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来解决。
分公司设立后跟总公司的业务怎么规划?税会怎么处理呢?
内部辅助模式
增值税:
分公司不开展业务不涉及。
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无需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汇总由总公司缴纳,分公司人员人工、租金等支出由总公司承担、税前扣除。
个税社保:
异地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支付工资给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发放,分公司申报个税、缴纳社保。
会计处理: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支出全部由总公司支付,计入总公司费用。
这种方式的税会处理比较简单,可以整体享受总公司税收优惠。分公司有个税社保的申报信息,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分公司在当地有业务,但未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异常,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解释,并留存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备查。
提供服务模式
另一种方式是分公司作为独立机构,向总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员工性质向总公司收取服务费,再支付成本费用支出。这种方式常见于分公司不仅对总公司提供服务,还对外发生业务的情况。
增值税:
分公司收取服务费、对外开票,涉及缴纳增值税。建议分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公司,则不增加总体税负。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各自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支付租金、差旅费等支出需取得分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员工在分公司报销费用,成本费用在分公司列支。
个税社保:
异地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分公司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
会计处理:
分公司独立核算收入成本,自收自支。
注意事项:总分公司关联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公司对外提供服务的参考对外收费来定价,分公司不对外服务的按成本加成法定价。总分公司有共同费用的需按收益原则分摊。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业务模式不同,税会处理也不同。税务筹划也是业务筹划,设立分公司解决异地人员社保问题前,要先规划好业务模式,才不会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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