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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一元购”背后的承债式收购 | 上市税筹

股权“一元购”背后的承债式收购 | 上市税筹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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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一元购”的背后是怎么回事?

作者:张梓健   导师:叶子盈
2021年12月23日,A股上市公司蓝光发展发布公告称,计划对旗下重庆未来城104亩项目、重庆芙蓉公馆和天津小站三个房地产项目对应公司实施重组,并将转让重组后全资控股公司重庆炀玖100%的股权,受让方是由A股上市公司金科地产控制的重庆悦宁山。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炀玖在重组后模拟账面净资产约14亿元,而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确只有1元。
账面价值14亿元的股权搞“一元购”?上交所马上发了问询函,要求蓝光发展说明交易作价仅为1元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蓝光发展回应:
①   交易是在对房地产项目保交付、降负债的背景下进行的“承债式收购”,目的是在出售资产的同时降低合并报表负债约91.91亿元,解除部分担保和回购义务;
②   经评估,模拟重组后重庆炀玖100%股权价值仅228.46万元,经双方确认按1元交易定价合理,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承债式收购”资产——实为按净资产评估价做股权转让
据蓝光发展披露,项目相关的负债仍由收购完成后的公司承担,并非由股权出让方或受让方在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外单独承担,因此本次“承债式收购”交易在本质上就是股权转让行为,只是这股权当中,除了包含收购方想要资产(项目)外,还涉及一系列负债。
既然是企业间股权转让,那在税法层面应按公允价值定价,而蓝光发展此处对重庆炀玖股权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模拟重组后重庆炀玖账面净资产14亿元,评估后存在大额减值,仅余228.46万元,其中减值最显著的,就是即将重组进来的天津小站项目:
据评估机构反馈,减值原因主要为疫情冲击文旅项目收入预期、材料价格上涨、项目开发周期延长等。这净资产减值比例达99.8%,于是双方一合计,按一元形式转让得了,只要税局对评估结果认可,也没什么税的问题。
后续收购方需要实际“承债”时,可以通过向目标公司借款或增资等方式为其提供用于偿债的资金。
由出让方承债的“承债式收购”
在蓝光发展的案例中,目标公司债务由收购方承接,而实操中还有一种较常见的承债式收购——股转协议约定特定时间点以前的债务由出让方负责,时间点以后的债务由受让方负责。
针对这类业务,总局曾面向广东地税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要求对于出让方(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但在政策适用问题上,一方面该函件是针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企业间股权交易涉及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照搬;另一方面函件并未抄送其他地方税务机关,操作并非全国通用,只能参考。
实务中企业股权与资产并购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交易路径安排与对价支付形式会有不一样的涉税情况,如果对此觉得难以准确把控,不妨来找理道叶老师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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