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优惠
再提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以在7月享受!
0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划重点:《公告》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
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预缴申报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申报表
填写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在行次7“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点击“填写优惠事项”,在“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类型选项表”中选择对应的加计扣除项目。

选择好对应的项目后,准确计算好加计扣除金额并填写。

03
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问答
问题一:
我们在上半年研发费用情况还未统计完毕,是必须在7月份预缴时享受该优惠吗?
答:
不是哦。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问题二:
此次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
答: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问题三:
我们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的话,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
其他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