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采购物资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拿到发票,员工用餐费发票,或者其他单据(如小票等)报销,而且直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了;或者企业当年利润比较高,用一些凭证来报销来冲抵利润……这些场景你是否觉得很熟悉?注意,这些情形都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入账,可能会被罚款!
最近,路斯股份发布了招股说明书,上面披露了控股子公司甘肃路斯曾在2018年8月9日因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被古浪县税务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500元。
无独有偶,*ST东南在2018年7月26日发布的重组公告中,也披露了收购标的之子公司利丰硅镁在2013年11月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于2015年6月被稽查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不光是企业,有时候连律所也会犯这样的错。2021年,广东一家律师事务被税局发现其2018年列支的部分“会议费”、“差旅费”在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下,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局责令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由于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往往这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是有风险的,有什么解决办法吗?有!
在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 “首违不罚” 事项清单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赫然在列,但前提是企业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
只要你是第一次出现错误,并在税局发现前或是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税局就“网开一面”不予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第二次出现就有可能被罚了!
确实无法拿到发票的业务,企业要怎么规范和列支为费用扣除呢?
>>>首先,企业应该遵循业务实质原则,在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佐证,而不是直接用其他发票顶替。
>>>其次,有些业务并非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针对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凭收据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最后,如果企业确实无法拿到发票也不满足以收据入账条件,作为费用列支时则记得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实际上,无票费用想要在税前扣除是不少企业面临的难题,想知道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以联系理道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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