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见的各类销售行为对应地点如下:
如个人在业务相关地点未申报纳税的,由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即在居住地开票只是一项补征的措施,建议优先参照上述地点代开)
在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可以先和采购人员沟通,在公司和个人订立的业务协议中约定好对个人代开发票的要求(如:代开地点、备注栏填写要求、税目类型等),降低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
2.个人在税局代开的发票,是否就不存在虚开发票风险了?
实际上,现在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或以广东为例在“广东税务APP”、“粤税通”等线上软件代开时,并没有强制要求上传业务相关资料。个人只需核对下身份、动动手填数据、把税交了,发票也就开出来了。这一整个环节里,税局并没有对业务真实性进行严格的把关。
因此,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即使是在税局代开,也是存在虚开发票风险的。
有的业务是允许的,比如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可以去税局代开房租专票的。
对于经常需要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可考虑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按期纳税方式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优惠(如: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可免征),也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票。
不过临时税务登记这事,实操起来还是比较玄乎的。小编收到反馈是确实有以前年度成功办理了的,但针对同一个税局,今年再去问就不给办了。
总的来说,政策是利好的,但落实到地方可能不是那回事儿,还得问问当地税局的口径。
如果在代开环节未征收,为了提醒纳税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局会在发票备注栏内特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等字眼。这种情况下,支付单位是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
不涉及个税扣缴,但还是要申报。
但由于个税法是要求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还是要报送支付所得相关个人、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等信息,只不过录入完申报信息,不会产生税金罢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财税[2016]36号、《发票管理办法》
看到这里难免感慨,财务人员平时处理企业的账务,可谓小心翼翼,一不小心没准就踩雷了。企业不妨请个税务顾问,定期诊断风险、提供财税优化建议,日常也能给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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