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笔者发现有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299号送达公告),基本情况如下:伍*壁(转让方,为方便大家理解和阅读,下文简称A转让方)与潘*飞(受让方,下文简称B受让方)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广州市ZF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亿元,潘*飞已支付了5000万并且双方完成了工商变更,伍*壁需就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110,000,000元-16,500,000元-55,000元)×20%),以及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基于这个案例,笔者对此做一些分享和点评。
案例具体如图所示:
1
税局依据什么材料判定违法事实?
送达文书并没有过多的描述税局是如何发现其未纳税,其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为1元转让A的认缴出资额,且已完成了工商变更。为何税局会秋后算账要求其补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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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的诉讼记录、法院判决书、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材料,判断A转让有股权转让所得,再去核实其个税纳税情况发现有未申报记录。
1元转让股权的阴合同、代持协议并不能否认A有所得的事实,要求其补税符合税法规定。
2
转让款未支付到位,是否确认其所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针对于分期支付转让款,是按所得分摊分次纳税,还是一次性纳税,业内有不同的解读。本案的补税执行,以及深圳税务局的回复,更偏向于采取一次性纳税的方式。
即使A尚未获得剩余的6000万股权转让款,税局仍要求其按照1.1亿计算其所得。
3
赔偿款是否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函[2006]866号,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有意思的是,为何A要求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呢,是否有其他的考虑?如果通过签订该补充协议来变更股权转让价款,是否能按照变更后的价款计算所得?尚未支付的款项不付,但退回相应比例的股权,是否也可以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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