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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降价出让子公司股权,可以节税?| 上市税筹

上市公司降价出让子公司股权,可以节税?| 上市税筹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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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市公司降价出让子公司股权,可以节税?

作者:张梓健   导师:叶子盈
深圳一上市公司全额出售子公司股权,不到一个月就大幅降低转让定价,引起上交所关注及发函,公司反馈降价是出于节税目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 故事时间线

2020年11月30日

 A上市公司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作价 9500万转让给非关联方;

新股东需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股转款 4850万,余款分5年支付。

2020年12月1日

A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转情况;

根据工商公示系统记录,当日B公司已完成新股东工商变更;

B公司股东会决议向A上市公司分红6000万。

2020年12月29日

A上市公司与新股东签订补充协议:

 B公司向A上市公司分红6000万,原9500万作价相应下调为3500万;

 A上市公司向新股东退回4850-3500=1350万,B公司决议向A上市公司的分红款分5年付清。

A上市公司解释说,将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由直接作价9500万调整为由B公司分配股利 6000万,股权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为 3500万主要是出于节税目的考虑。

二、 “节税目的”能否实现?

根据工商信息披露,B公司在股转前注册资本1000万,由原股东A上市公司于2010年完成实缴。

从披露的数据来看,A上市公司不太可能有对B公司做不增加注册资本的额外投入,即A上市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大概率就只有1000万。

01

如果按原合同股权转让收入处理

9500万股转收入扣除1000万投资成本,A上市公司当年将增加8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如果没有其他损失抵减,即便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A上市公司当年也将直接增加8500×15%=1275万企业所得税税务成本。

02

按降低股权定价处理

A上市公司愿意降价的前提是:B公司先决议向A上市公司分红6000万,而A、B公司都是我国居民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A上市公司的应收款项总额并未改变,只是支付方由单一的新股东调整为新股东和B公司而已;而新股东得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得B公司股权,皆大欢喜。

然而,看似顺利筹划操作却存在瑕疵,由此可能为A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税务风险,这个瑕疵是:时间。

三、 股转完成后追溯调整定价,埋下涉税隐患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A上市公司按9500万出让股权的协议在11月30日签订,工商记录显示B公司已在12月1日完成股东变更,可以判断:股权转让的应税所得应在12月1日进行确认。

B公司的6000万分红决议是在12月1日作出的,但基于分红行为而降低转让价格的补充协议到12月29日才签订,而且在此前新股东其实已经按原合同要求全额支付了首笔股转款4850万,如果税务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有可能不认可A公司在股转完成后追溯调整定价降低应税所得的涉税操作,要求按原合同收入进行涉税处理。

截至目前,A公司并未披露有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的信息。

一般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先分红后股转”的操作是值得借鉴的,但一定要注意分红与股转的时点,避免埋下涉税隐患。

同时,股权转让业务的涉税要素众多,比如出让方纳税人身份差异、标的估值与定价、投资成本确认等,实务中可能出现较复杂的涉税问题,如果把握不准,不妨找理道聊聊,欢迎扫码联系叶老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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