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欣云 导师:曾建斌
玉林市税务机关发布了一则税务稽查案例,2个自然人将股权平移至新设立的合伙企业,再高价对外转让,合伙企业光荣完成使命后,注销了。合伙企业注销了,但仍逃不过税务机关的稽查,一起来看看案例详情吧!
案情情况

处理决定
1
补缴2021年少缴的印花税867.5元。
2
对合伙企业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合伙企业在2021年4月注销,合伙人范XX、冼XX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税汇算清缴。合伙企业2021年2月~4月转让股权取得经营所得4190.54万元,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范XX94.38%、冼XX5.62%)向合伙人分配后,范XX、冼XX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小编总结
这是一起发生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之前的案例。短短2个多月,范XX与冼XX通过成立合伙企业,将个人股权平价转移至合伙企业,再高价对外转让股权。利用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意图降低个税。
合伙企业在完成使命后注销,但仍难逃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命运。2名自然人股东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处罚决定书虽未披露补缴税款金额,但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自然人需按生产经营所得最高35%缴纳税款,显然高于筹划前直接转让股权个人缴纳20%的所得税!

看似行云流水的操作,却失败了!为什么会失败呢?本案例发生在2021年,41号公告里的追溯条款本不适合于本案例。
因此,小编提醒,在寻求合法的税筹途径时,需综合考量涉税法律风险,向具有专业背景人士咨询,实现税收筹划方案的合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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