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宇丹
对电商企业而言,各式各类营销活动层出不穷,隐藏在营销活动下的税务风险点,快来看看你中招了吗。
风险点一
是否正确划分广宣费,广宣费是否超过税前扣除标准
电商业务费用繁多,目前电商平台相关费用比例动辄占到收入的20%-40%,对非医药制造和化妆品行业的电商企业,广宣费15%的税前扣除额度显得捉襟见肘。
例如平台服务费:
▶平台基础服务费,按照交易流水抽成服务费
▶平台增值服务费,如店铺装修、店铺营销工具、会员关系管理、数据分析等,并非直接产生推广效益,而是对于店铺营销活动的内部管理应用
▶平台推广服务费,如魔力投、如意投等直接推广营销工具。
上述只有第三类推广服务费才属于广宣费用,如笼统地将所有平台服务费用都计入广宣费,更易导致广宣费超出税前扣除限额。
风险点二
把握不准哪些服务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
大部分平台服务费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合同名目为“信息服务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或“推广服务合同”。财务容易望文生义,按照印花税中的“技术合同”或“承揽合同”税目缴纳相关合同印花税。
实际上合同的判断并非仅根据标题得出,应根据合同实质服务内容确定合同类型,以此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这就要求财务部门对《民法典》中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印花税法》烂熟于心。
风险点三
广宣交易是否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集团企业之间、品牌企业与经销企业之间,为充分利用集中采购的谈价优势,常会发生广宣费由某一主题统一采购、统一向下属需求方转售服务的情形。财务部门按照采购服务的税目向需求方开具同样的发票。但采购广告服务时容易忽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
根据财税[2016]25号,在中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对于内部转售广告服务的单位,属于广告代理单位,将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
除以上税务问题,其他如积分、优惠券、红包、平台补贴返利等活动,直播间随机抽奖、满减或满赠活动、个人身份的合作主播提成无法取得发票等,也都是电商营销活动常见税务风险。
欢迎学习曾建斌老师的《电商业务税务筹划》系列课程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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