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体情况是:2004年董静连同两名个人股东共同设立了上海万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2010年万友动力入股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权。股权架构如下:
到2020年7月董静等三名个人股东按万友动力原持股比例共同出资设立上海致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将其所持万友动力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上海致创,转让完成后,上海致创持有万友动力100%股权,股权架构变更如下:
万友动力个人持股变成了居民企业持股后,随后就将万友动力未分配利润1900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使万友动力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然后2020年10月万友动力进行注销,目前最终股权架构如下:
01
第一步
由万友动力的原三名个人股东以同样出资的比例完成了上海致创的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
02
第二步
三名个人股东将其名下的万友动力股权平价转让给到的上海致创,使万友动力从个人持股变更成公司持股。由于是平价转让,所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03
第三步
将万友动力的1900万未分配利润转增为注册资本,根据税法规定,上海致创获得留存收益转增的资本,按股息红利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作为免税收入。万友动力注册资本从100万变更成2000万。
04
第四步
万友动力进行注销,其股东上海致创按成本收回股权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几步走下来,通过持股身份的转换降低了所得税的做法这么看来还是可行的,只是小编认为其中某个环节还是存在一些涉税风险,如个人股东平价转让已有利润公司的股权,使得股权收入明显偏低,如果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局很可能会核定其收入。是否有正当理由就取决于董静等三名个人股东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据,且该证据能否被税务机关所认可。
所以小编给的建议是:
想学习更多的上市公司税务知识,收听曾建斌老师专题课程↓↓↓
©本文版权归“理道税筹”所有
欢迎转发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