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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销售药品,能否免征增值税?| 理道原创

门诊部销售药品,能否免征增值税?| 理道原创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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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门诊部销售药品,能否免征增值税?

作者:莫然    导师:唐素玲
随着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不断注入医疗行业,十年间,民间资本开办医院成了一种新趋势。2020年,何氏眼科、华夏眼科、普瑞眼科三家民营眼科集团接连赴创业板IPO,专科医疗机构的快速扩张一度引起业界热议。
另一方面,税务上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力度可谓大大滴!
但实务中不乏这些情况,如:1)患者看病后遵医嘱使用药膏配合治疗;2)过后觉得药膏疗效不错,又去门诊部买了几贴药膏。上述情形中,门诊部销售药品,能否免征增值税?

 医疗服务的界定

患者去门诊部(医疗机构)看病,往往希望能配合提供诊疗方案,可能会现场治疗消耗医药耗材,医生也可能会开据处方药给患者自行服用。在该项服务中,挂号费和诊查费可能只是几十元,医药费上千元,这种业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呢?还是需要分拆为医疗服务和销售货物呢?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也就是说,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有关的提供药品业务,也归属于医疗服务,一同享受免征增值税。
我们再套用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门诊诊查流程通常包括询问病情、检查、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由于医生提供诊察、出具处方会影响到提供的药品类型,药品的使用亦需遵照医生提供的治疗方案,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即疗机构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其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财税[2016]36号

 单独售药业务

患者在不就诊的情况下,自行购买药品,此时门诊部并未提供医疗服务,售药业务属于兼营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注意分开核算门诊部其他免税医疗服务的销售额,避免未分别核算导致医疗服务部分不能享受免税。
总的来说,门诊部销售药品,增值税能否免征,可以参照上述情形对号入座。在实务操作中,财务人员还可以凭借“患者是否挂号问诊”来区分是否为单独售药业务。

兼营售药业务的税务处理小建议

这下区分清楚了,但在进项抵扣方面,财务人员还需关注进项税的处理问题。
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门诊部,兼营应税和免税业务,对应进项税也需分别核算。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如:诊疗仪器),部分共用的进项可能涉及分摊抵扣(如:水电、物管费等),单独售药业务对应的产品则可以索取采购专票抵扣进项。
而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同一款药品同时涉及免税和应税业务,但前期购进时统一索取了普票,则可能导致门诊部的单独售药业务面临较高的增值税成本。
小编建议,可考虑单独设置小规模主体经营售药业务,与医疗服务分主体经营,可便于区分应税和免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如售药业务利润较高,可运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适用3%的增值税税负(疫情期间为1%)。
参考华厦眼科开设分公司药店的做法,小编认为在考虑业务结构优化的前提下,也是运用了一定的税收策划方法,如下:

来源:华厦眼科招股说明书
总的来说,门诊部的销售业务并不复杂,但在税务处理上也是大有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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