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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税费的计税/缴费标准与“工资”息息相关,一文厘清!

这些税费的计税/缴费标准与“工资”息息相关,一文厘清!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4-02-04
1
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莫小芳   导师:廖娟

计税/缴费标准与“工资”相关的税费有哪些?计税/缴费标准如何确定?小编给大家理理!

1

离职补偿免个税标准




公司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离职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税;超过3倍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广州市为例,2022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2328元,2023年离职补偿免税额度为456984元。在2024年伊始,2023年的平均工资数据暂未发布,免税额标准仍暂时沿用2022年标准。

政策: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粤人社发〔2023〕22号


2

工会经费缴存基数




企业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建会筹备金。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总和,包括以货币形式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解释

3

三项经费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2%、8%。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三项经费、五险一金、离职补偿。

注: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作为三项经费扣除依据的基数;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支出,不计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不可作为三项经费扣除依据的基数。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第三条


4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工资薪金总额的5%。 工资薪金总额与前述三项经费的口径一致。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27号


5

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原则上,以单位上一年度在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再以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核定,最终确定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

对于老员工采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对于新员工采用首月工资为基础。

政策: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解释

6

残保金缴费基数




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1)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职工人数

(2)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此为计征标准上限,但目前广东省按不高于36993元计征标准上限征收

按照(1)和(2)孰小确定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1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请残疾人员工,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支出,不计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同时残疾人员工人数也不能计入。

注2:残保金、五险一金、工会经费缴费基数运用的工资薪金总额其构成是一致的,都是指税前工资总额,只是选取的期间有所不同。

政策:《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税[2015]72号、粤办函〔2023〕302号、粤府〔2021〕13号

上述各项计税/缴费标准的确定方法,是否已经清晰?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来找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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