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宇丹
近期,有自然人收到税务机关短信提醒,经大数据分析其个人境外消费超过个税申报收入,要求个人核查2021-2023年度收入纳税情况。针对国内个人境外所得的税务强征管来袭。
自2015年我国正式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以来,对于个人境外所得的征管就已提上日程,但实践中鉴于征管难度迟迟未落地。伴随金税四期系统的建设,结合大数据分析的强大功能与外管局、人民银行、税务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制度,针对高净值人士境外所得的严征管终于靴子落地。
境外公司任职工资薪金所得
取得境外公司分红
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包括通过BVI等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转让、出租境外不动产所得
境外股票分红、转让收益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需合并境内外收入计算个税。
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面对日渐趋严的征管环境,建议高净值人士可从以下方向考虑降低税务风险:
1
股东个人调整境外所得水平
股东个人于境内外公司同时取得综合所得的,综合国内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考虑境外发放合理的薪酬水平,建议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不超过100万、个税税负率不超过20%。
2
选择可享受境内财政补贴政策的地区补税
符合条件享受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
对于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或属于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个税已缴税额超过15%部分可取得地方财政补贴。
寻求地方合规高端人才奖励支持,如广州南沙针对高层次人才按照个人经济贡献超过其收入15%的部分给予奖励,对骨干人才最高按照个人经济贡献的40%比例给予奖励,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最高按照个人经济贡献的100%比例给予奖励。
3
转变境外身份避免就境外所得在境内纳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粤财税〔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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