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涉税处理
1、 本金回收(不涉税)
被投资企业减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2、股息红利(免税)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因此作为公司股东这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
3、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征税)
按照公司股东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投资转让所得。
个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可以看到,个人股东减资相比法人股东减资略有差异,不包括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因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同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与法人股东可享受免税政策不同。
是否可以平价减资?
《公司法》采用股东自治原则,股东减资经过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即可通过。如股东认为注册资本过高希望降低注册资本,在账上有利润的情况下,仅按照平价减资部分注册资本,不涉税。
如注册资本1000万、对应实收资本1000万、未分配利润300万。股东将注册资本减资到500万,所有者权益中减少实收资本500万、未减少未分配利润。股东收回的减资属于收回本金部分,不涉税。
股东按需减资,请对号入座分析减资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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