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5月19日,凤凰股份(600716)披露,其子公司泰兴凤凰在2013年6月3日跟江苏省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确权后按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申报缴纳了契税。
2019年税局对泰兴凤凰实施税务检查:
检察人员发现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泰兴凤凰除了需支付土地出让金外,还附带无偿配建安置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的合同义务,而此前泰兴凤凰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未考虑配建房屋价值,存在少交税需补缴的情况。
泰兴凤凰对此有异议而未补税,因此税局安排第三方机构,以2013年6月3日为基准日评估相关房屋市场价格约7.87亿元,核定追缴泰兴凤凰3%契税2360万元(不含滞纳金)。
配建房屋价值需要计缴契税
案例发生时间在新契税法实施(2021年9月1日)前,因此政策适用旧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1
契税计税依据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配件房屋价值如何确定?
正常情况下,开发商都是先拿地后配套建设房屋的,如果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天,受让方就需要就配建房屋价值计缴契税,这房屋价值如何确定呢?
总局曾发布国税函〔2002〕1094号、财税〔2004〕134号文,明确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配建房屋对应契税的征管要求——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核定房屋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然而,《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尽管直接明确“实物配建房屋”是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一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变,但上面两个关于如何确定实物配建房屋价值的政策就被废止了,目前配建房屋计税依据金额确认缺少规范标准:
实务中这个问题仍有争议,且在目前“限地价+竞配建”的土地拍卖模式环境下,这类问题可能并不罕见,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制定合理的规定,便于税务机关明确征管口径,避免企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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