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扶持初创企业、社会团体等,无偿借出名下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那是否产生额外税负呢?
增值税
企业无偿借出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按不动产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1种例外情况:
1、其他单位取得房屋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企业所得税
由于未取得租赁收入,参见广东税务问答(如下图)相关房屋的折旧支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单位为关联方
若企业与其他单位实际税负相同,企业无偿借出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若企业与其他单位实际税负不同,企业无偿借出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导致被税务机关开展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他单位为非关联方
参见广东税务问答(如下图),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导致核定租金收入。
房产税
其他单位无偿使用企业的房屋,需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但若其他单位属于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且房屋是自用,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缴纳。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实际使用的其他单位纳税。
依据:财税〔2009〕128号、〔87〕粤税三字第6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税地字〔1988〕第15号、《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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