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雨亭 导师:廖娟
特殊处理!A公司向非直接关联方转移经营收入,竟被税局根据卷宗认定收入视同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概况
稽查过程
稽查结果
常见视同分红情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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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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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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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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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本人、其家庭成员等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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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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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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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从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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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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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 *若车辆同时用于企业经营,允许减除部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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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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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限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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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税[2003]158号;国税函[2005]364号;税总函[2013]748号
税局稽查手法多样,不拘于查阅账务资料、联查上下游企业、勾稽纳税申报表,还涉及本案例中的调阅法院诉讼文件等,需知利用亲戚关系转移收入逃不过税务机关的火眼金睛,建议各企业合理规划税务,合法纳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税稽处〔202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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