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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稽罚!流向控股公司大股东亲属的收入被认定分红 | 理道税案

特殊稽罚!流向控股公司大股东亲属的收入被认定分红 | 理道税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3-05-12
1
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曹雨亭    导师:廖娟
特殊处理!A公司向非直接关联方转移经营收入,竟被税局根据卷宗认定收入视同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概况




A公司被税局发现连续多年申报无收入,并拒绝提供任何账务资料。
税局遂在法院调取A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材料,确认A公司存在账外经营、通过控股公司大股东亲属转移收入的情况。

稽查过程




经法院、诉讼当事人确认,A公司相关销售合同由个人王某签订,销售收入也汇入王某账户。虽王某非A公司直接关联人,但王某与A公司控股公司(B公司)的大股东存在亲属关系,且王某实质控制A公司经营行为,税局认定流向王某所得需视同分红。

案件中各方关系概况见下图:


稽查结果




税局认定A公司累年未申报含税销售额412.67万元,按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视同分红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另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常见视同分红情况

除本案的特殊处理外,企业常见需视同分红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支出项目如下:

序号

情形

特殊备注

1

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本人、其家庭成员等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2

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从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3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

*若车辆同时用于企业经营,允许减除部分所得

4

房屋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限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

/

政策依据:财税[2003]158号;国税函[2005]364号;税总函[2013]748号

理道提醒:

税局稽查手法多样,不拘于查阅账务资料、联查上下游企业、勾稽纳税申报表,还涉及本案例中的调阅法院诉讼文件等,需知利用亲戚关系转移收入逃不过税务机关的火眼金睛,建议各企业合理规划税务,合法纳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税稽处〔202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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