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苏青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未能及时拿到发票或者未能及时报销的费用,费用一旦跨期,就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下面小编将通过案例分享跨期费用的风险及处理方式,降低费用跨期带来的损失。
最近,广西三维集团回复证监局的《整改情况报告》中披露了该公司存在延迟确认费用的问题,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将2020年的费用约17万元,在2021年报销,并计入2021年的费用,被证监局查出来要求整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上述广西三维公司将2020年的费用计入2021年,属于列支跨期费用,理应不能在2021年税前扣除。
该公司如希望减少损失,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规定,在2021年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更正2020年的汇算清缴申报,2020年多缴纳的税费申请退税。
理道建议:
1
为避免损失,企业可以在年末结账前发布通知提醒各部门及时报销,从根源上减少发生产生跨期费用的可能性;
2
部分费用实在无法及时拿到发票,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报销的,可以先根据已确定或预估的金额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前拿回发票,相关费用即可在税前扣;
3
正确判断费用的所属期,避免产生跨期费用而不自知。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所属年度,不能只看发票的开具日期来判断成本费用的所属期。
以上就是关于跨期费用的全部分享,希望你学到了有用的知识~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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