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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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某中、张某辉自2018年1月起要求该公司的出纳黄某玲以通过计提、提取备用金形式,采取不登记入账处理将提取的备用金以现金或将提取的备用金以现金存入黄某玲个人银行账户对华某中、张某辉进行分红共计11,944,943.50元。
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
1、股东个人按取得股息分红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88,988.70元(计算:11,944,943.50×20%)
2、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不入账处理分红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72,988.70元为依据,处以少代扣缴税款0.5倍的罚款886,494.35元。
惠税稽罚〔2023〕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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