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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定假联营真租赁?企业惨遭补税

被判定假联营真租赁?企业惨遭补税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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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王钰媛    导师:曾建斌

一些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约定以房产投资,不承担风险,收取固定收益,被税局认定为假联营,实质为出租房产,要求补缴房产税。

XX百货大楼公司在2021-2023年签订联营合同,将百货大楼租赁给第三方。虽然合同名称为联营合同,但实际百货大楼并没有承担风险,实质为房产租金。三年的联营合同金额共441941.17元。该公司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该百货公司应该按出租房产缴纳房产税,3年少缴纳房产税28348.94元。

税局认定该百货公司属于偷税,分别处少缴的印花税200.71元、房产税28348.9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4274.83元。


来源:汉税一稽罚〔2024〕5号


为什么税局会认为百货公司是假联营,实际为出租房产呢?最关键的就是百货公司并没有承担风险。什么才是真正的联营?







联营是指两个以上不同的经济主体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联合从事某些生产经济活动双方共同提供资源、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按照约定分享利益。

有哪些常见的假联营模式呢?

比如签订联营协议,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

比如签订联营协议,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收取保底收益,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比如签订联营协议,通过补充协议改变业务性质。

所以,汉中市税局认为百货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取得固定收益,却没有共同承担联营亏损的经营风险,认定为“假联营”,实质上仅为出租场地。百货公司面临按照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情况,即从租计征,税率通常为租金的12%。

厦门税局回复过公司由出租房产转变为以房产投资联营,如何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厦门税局12366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所以,企业在签订联营合同时,要避免既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情况,很可能被税局视为名义上的联营,实则是租赁房产而需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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