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筹集资金,常采取向银行、关联方借款的方式,这类常见业务在税务层面却对会计核算、业务模式有着特殊要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税务稽查风险!以下这些风险你知道吗?
具有代表性的4类稽查案例概况如下↓
A公司2022年5月开始建设新厂房,2022年12月尚未完工,期间使用短期借款资金2494万元用于厂房建设,相关利息费用52万未资本化,被要求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甬税稽二罚〔2024〕27号
B公司向银行贷款6000万元,约定贷款综合成本为7.6%,贷款合同利率为5.6%,后按银行要求,将差额115.44万元支付给YS咨询公司,取得YS咨询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核算为财务费用并税前列支,被认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甬税稽三罚〔2024〕85号
C公司被关联方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未申报关联关系资料,被税务机关认定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安排,少计利息收入1245.62万元。
——绍税一稽罚〔2019〕165号
D公司(非金融企业)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公司贷款和委托贷款,连续3年贷款合同总金额为17300万元、22800万元、26000万元,超过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2:1”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长国税稽二罚〔2017〕9号
理道提醒: 此类借款业务,若前期规划充足,可避免大部分税务风险,且可降低企业成本,如运用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或拆分价值链以借款外方式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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